总经理没签劳动合同的要赔双倍工资吗
众所周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的总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赔双倍工资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孙悟空2016年8月入职西游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月薪1.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后2017年9月因理念不一致离职。孙悟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西游公司向孙悟空支付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约15万元。西游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委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西游公司需向孙悟空支付裁决的双倍工资差额约15万元。西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西游公司向孙悟空支付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游公司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从而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
再结合案件事实,孙悟空任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公司义务,所以西游公司并没有设置专门人力资源职位。因此孙悟空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其有义务主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悟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曾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孙悟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其自身没有履行高管勤勉义务导致的。因此孙悟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最终高院纠正了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西游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解读】
作为公司高管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谨慎、勤勉义务,否则法院未必支持其诉求。本案处理结果彰显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任何问题、任何纠纷马上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本文涉及案号为(2020)粤民再327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作者刘广彬,国际经济法法学在读硕士,就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目前主要从事包括民商事诉讼、风险防范等法律业务;依托扎实的理论功底、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致周到的服务意识,以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为委托人把控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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