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了减少风险,经常会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比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那么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能大家都误以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既然合同都无效了,那么担保人就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想法不完全正确,还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当主合同无效时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这个时候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就需要看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担保人不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也是有限的,即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文作者杨健,现就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等法律业务。依靠扎实的理论功底,严谨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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