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境游担保函那些事
什么是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旅行社与担保扯上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主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以企业主的个人资产或信用提供担保;二是同行间发生欠款纠纷时,欠款方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以个人资产为企业提供担保;三是组团社以现金、担保函的形式为其出境游客提供担保。担保涉及到三方主体,即担保权人(指债权人)、被担保人(指债务人)、担保人。
本次我们主要讲讲出境游担保。
首先,出境游担保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大可放心采用担保的方式以减少对方违约给己方带来的损失。
其次,担保的金额定多少合适,过高是否不受法律保护?伟然律师团队通过处理大量旅行社出境游担保金纠纷,分析出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时,法院会予以保护,且组团社未收到游客的保证金不构成可拒绝向地接社支付保证金的理由。
【特别提示1】
《不可撤销担保函》是一种履约担保,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在组团社客人未能按期归国时,组团社向地接社支付担保金的条件即成就,此担保金的支付不以地接社是否实际产生损失为要件。因此在选择法律责任时,应主张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2】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设置担保时,除了每名游客10万元的保证金外,还可将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列入担保范围。
【特别提示3】
须注意应保留双方协商担保的范围、金额等的书面沟通过程,防止担保人以格式合同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特别提示4】
若组团社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其公司做保证的,应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限为三年,以便同时向组团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行使担保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Tip】担保和保证不存在区别的问题,担保是保证的上位概念,保证属于担保的下位概念。即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担保分别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这些都属于担保的方式。其中,保证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承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本文作者赵雷军,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熟悉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处理旅游行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处理的旅游纠纷投诉或诉讼、旅游合同、旅游法律咨询数以千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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