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令波,伟然创始人,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00年开始从事旅游法律服务工作,曾经办理过几千宗在广东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游交通事故,景区安全事故,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同业欠款纠纷等旅游行业诉讼案件,以及多宗旅游企业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并购等非诉案件。
境外游客因病去世,家属高额索赔,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原告:周某。
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令波律师。
被告:B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原告周某及丈夫蒋某与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周某及丈夫蒋某报团参加“xxx十五天品质团”,出发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25日,共15天12夜,旅游费用每人为24000元,合计48000元。原告周某及丈夫蒋某同意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办理。本次旅游的最低成团人数为16人,低于此人数时不能成团,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10日通知原告周某及其丈夫蒋某。2018年8月11日,因成团人数未达到16人,被告A经原告周某及蒋某同意将原告周某及蒋某转至被告B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旅游开始后,2018年8月18早上,蒋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A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及其夫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导致蒋某在旅游过程中意外身故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参照各大保险公司的境外旅游保险产品,原告请求被告A赔偿20万元。原告及其丈夫并未参与旅游的全部行程,被告A应当返还原告旅游团费48000元。被告B在蒋某意外身故事件中未采取必要和妥善的措施,是导致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A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就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A承担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蒋某购买个人旅游保险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20万元;
2.被告A返还原告旅游团费48000元;
3.被告A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及其他合理费用1266306.40元;
4.被告B对被告A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
一、被告A与原告周某并未就投保旅游保险达成协议约定。
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同意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办理,旅游者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均未进行约定,待签证获批之后在另行协商。出团前,原告并未与被告A就投保保险事项进行进一步协商,原告也未向被告A支付任何保险费用,双方并未形成委托投保旅游保险合同关系。
2.即使委托投保旅游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蒋某也成功投保了旅游保险,但游客蒋某死因系突发疾病身亡,不属于旅游保险赔付的范围,这表明蒋某即使投保旅游保险,也无法得到保险金赔付,既不享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没有保险利益损失,因而被告A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A没有违约之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A按合同约定经原告周某蒋某同意将原告及蒋某转团至被告B接待,且被告A向被告B支付旅游费用45000元,被告B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
2.游客蒋某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身亡,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故被告A对游客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三、事发后,被告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善后,积极协助家属办理前往境外xxx的签证、预订机票、酒店事宜,垫付费用29340元,也得到了原告家属的认可。
综上,被告A已履行了旅游合同的义务,对于游客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某对被告A的诉讼请求。
被告B旅行社有限公司答辩称:
第一、本案的旅游合同签订的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A,被告A在书面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及蒋某转团至被告B,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B接受被告A的委托履行合同,不应直接对原告承担责任。并且被告招商旅游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害,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二、原告主张被告B在原告丈夫蒋某突发疾病死亡事故中未采取必要妥善措施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成立。
1.被告B接受被告A委托后,按照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没有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
2.被告B领队在蒋某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及时送医进行了救助,而蒋某身故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所患疾病,因此不能归责于被告B。
第三、自蒋某送医抢救到处理完相关善后事宜,被告B一直积极配合协助,并承担了原告及其处理事故家属的相关住宿费、餐饮费、陪同人员费用共计7990美元。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旅游者的原告承担。
第四、根据前述理由,本次事故系因蒋某自身疾病导致,原告关于退回团费及相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1.本案涉及的旅游行程为2018年8月11日至8月26日,原告及其夫缴纳的团费为48000元,至本案事故发生的2018年8月18日,已经实际发生的该部分旅游费用不应退回。
2.2018年8月18日至8月26日,尽管原告及其夫因事故原因没有继续参与行程,由于正值旅游旺季,预定酒店住宿费均无法退回;由于是散拼团,餐费多半为围餐围桌,因此也无法退回;机票是团队价格,团票政策为不退不改,因此上述费用均不能退回。
3.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应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应提供相应票据按规定计算。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周某旅游团费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法律分析▶
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主张为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原告周某及其夫蒋某与被告A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周某及其夫蒋某与被告A依法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时,只是规定旅行社的提示义务,但并未强制要求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保险。在本案中,涉案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周某及其夫蒋某同意委托被告A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办理,但双方并未就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进行约定。原告周某向被告A支付的旅游团费中并不包括旅游者个人保险,而被告A接受原告周某的委托后,双方亦未就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进一步达成合意,并且旅游者个人保险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购买的险种,结合保险行业惯例,旅游者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因此,对于原告周某要求被告A承担没有为其夫蒋某购买个人旅游保险的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A不应当就蒋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A对蒋某死亡不存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从涉案的旅游行程安排来看,全程无运动剧烈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原告周某及其夫蒋某对行程安排也无异议。被告A及其委托的被告B均具有相应旅游行业经营资质。
2.蒋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突发疾病原因导致,与被告A的行为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被告B在蒋某病发后对蒋某采取了妥善的应急措施,将蒋某及时送医抢救,虽然最终未能抢救,但是被告B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周某要求被告A承担蒋某死亡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涉案旅游行程从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25日,游客蒋某于2018年8月18日不幸因病死亡,导致原告与被告A的旅游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双方应当合理地分摊原告与蒋某已支付的旅游费48000元,综合考虑原告与蒋某已实际完成的旅游行程,法院酌定被告A退还原告周某旅游费3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A旅行社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讼请求的诉讼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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