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至今,因疫情原因,旅游企业面临海量退单和大量投诉,旅游企业背负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和法律风险。为此,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珠海旅游法律专栏》,让旅游行业顶尖律师分享其对旅游法律问题秉持的观点和处理方法,从而使旅游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达成守法合规经营,进而促进珠海市旅游行业整体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民法典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规定对旅游纠纷处理的影响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受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旅游接待合同也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组团社与地接社(供应商)订立合同,约定地接社向作为第三人的旅游者履行,旅游者受领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但由于合同法未明确赋予第三人以履行请求权,加之明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实施上基本上是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范畴内进行的,旅游者不可以向地接社主张履行。
又因《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实践中因地接社未向旅游者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即服务不达标,地接社应当向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无法请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一些旅游纠纷,旅游者只能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另行向地接社追偿,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弥补了该漏洞,在合同法规定基础上,直接规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
(2)向第三人履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即可,当然第三人也可以明确表示同意。
(4)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5)债权人和第三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组团社和地接社订立旅游接待合同时,组团社和地接社可以约定作为第三人的旅游者有权要求地接社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一旦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旅游者可以凭此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范文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1年加入伟然。主要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多种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涵盖合同、侵权、保险、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争议解决经验。同时,在旅游法律事务、企业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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