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昌润,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及经济类法律规章,主要致力于旅游规范、合同审核和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公平与正义至上的职业精神,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旅游景区开放需具备法定条件
前情提要: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旅游景区对外开放的,需要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景区不具备相关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有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金寨县普降暴雨,2016年7月1日县旅游委作出(金旅[2016]52号)通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至7月4日前,各景区要关闭,不得开放”。2016年7月4日金寨县旅游委作出(金旅[2016]53号)通知,主要内容有“景区安全隐患全面解除后,准备开放的,由景区管理处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县旅游综合执法分局、县安监局现场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开放。2016年8月11日,金寨县旅游执法分局对红石谷景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景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问题。金寨县旅游委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金旅[2016]116号《关于对部分景区进行暂时封闭的公告》,对红石谷景区关闭不予开放,景区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本案中,金寨县于2016年7月普降暴雨,金寨县旅游委于同年7月1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包括红石谷景区在内的各景区关闭,不得开放。为排除安全隐患,该委相关部门于同年8月份,对该景区内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景区垃圾桶没有安装到位、没有安全提示、警示牌、景区内居民抽水电线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同时得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其旅客接待中心等基础设施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红石谷景区游客接待中心等建筑物已被相关部门没收,景区已无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辅助设施。为确保旅游安全,该委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金旅(2016)116号公告,决定对红石谷景区等景区关闭不予开放,是为了确保旅游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之行为。景区经营人认为金寨县旅游委行政行为不当,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后果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伟然律师建议
景区开放接待旅游者必须符合条件,其中,安全性是核心要素,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旅游景区经营的主要环节,其次,要在安全的景区环境中,为旅游者提供便利、舒适的服旅游务,最后还要重视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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