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是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017年设立伟然(广州)分所,赵雷军律师担任分所主任律师。伟然总所拥有七大核心业务部,分别由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范文文担任旅游法律部首席律师,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麻少辉担任行政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公司法专家周扬担任公司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劳动法专家孙胜担任劳动法律部首席律师,婚姻家庭法专家蹇小芳担任婚姻家庭法律部首席律师,刑法专家梁玲担任刑事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合同法专家朱琳担任合同规范部主管。
重罚3000万!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
前情提要:该案是司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情简介
广州天赐公司主要从事卡波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2007年12月30日,华某与广州天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广州天赐公司《离职证明》显示,华某离职生效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2012至2013年期间,华某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索取了九江天赐公司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广州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华某非法获取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发送给安徽纽曼公司的刘某等人。华某还分别介绍朱某、胡某担任安徽纽曼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顾问及负责生产工艺设计。华某、刘某、朱某、胡某对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进行了使用探讨,期间朱某和胡某均提出是否侵犯天赐公司相关权利的问题,华某遂指示胡某设计时不要跟天赐公司一模一样;胡某按华某要求对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委托案外人设计、制造出相关设备。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天赐公司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出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
两天赐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等共同侵害了两天赐公司卡波配方、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秘密,且侵权行为给两天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胡某、朱某等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销毁生产卡波的原材料、专用生产设备、配方及工艺资料,共同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
1、华某系天赐公司的研发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某、安徽纽曼公司明知华某非法披露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获取并通过安徽纽曼公司使用;胡某、朱某明知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非法披露、获取、使用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帮助。上述人员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仍予以实施,属于故意侵权。
2、安徽纽曼公司自成立以来便以生产卡波产品为经营业务,庭审中其虽辩称生产其他产品,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且所生产的卡波产品名称虽有差别,但均由同一套设备加工完成,认定其完全以侵权为业,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安徽纽曼公司生产规模巨大,自认的销售额已超过3700万,销售范围多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两天赐公司申请向海关调取了安徽纽曼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出口卡波产品的数据。
3、安徽纽曼公司侵害的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涉及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这些技术秘密对产品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安徽纽曼公司通过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极高,对两天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生产,两天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显示其在一审判决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综合以上因素,足见安徽纽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1.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胡某、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两天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2.安徽纽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两天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1.维持原判第一、三项;2.变更原判第二项为:安徽纽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两天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4.驳回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伟然律师析案
1、被告实施恶意实施侵权行为。华某系天赐公司的研发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刘某、安徽纽曼公司明知华某非法披露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获取并通过安徽纽曼公司使用;胡某、朱某明知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非法披露、获取、使用两天赐公司技术秘密,仍予以帮助。上述人员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仍予以实施,侵权人以攫取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市场利益为目的,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故意为之,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2、被告实施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极其严重。首先,被告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其次,当一审法院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获利数据并附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安徽纽曼公司虽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导致本案最终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结合关联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华某与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安徽纽曼公司生产规模巨大,自认的销售额已超过3700万,销售范围多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对两天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当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生产,两天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显示其在一审判决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综合以上因素,足见被告侵权情节极其严重。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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