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谁承想,买个社保都能买到“局子”里去?
用人单位为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代买”社会保险,会有什么不利法律后果?轻则会被列入失信档案名单、处以行政罚款,重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一、谁可以发起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三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五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公司只能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且由公司统一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局”)提交缴纳申请。
另外,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社保局的“个人缴费窗口”自行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手续。
二、社会保险的费用怎么分担?
按照上述所列的《社会保险法》法律条款,对于由公司为在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情形,其中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由公司与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共同分担,而购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则由公司单独缴纳,员工无需缴纳。在实际缴纳的过程中只是为了便于统一缴费,而由公司统一从应付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个人自行承担全部应缴费用。
三、是否可以约定不买社会保险?或者自行协商社会保险的购买险种及分担的费用数额?
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或者部分员工出于多拿一点工资的想法,双方协商由公司直接向员工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购买社会保险。或者,公司直接要求员工多缴纳社会保险(从工资中多扣费用)或少缴社会保险险种(只缴四险或三险),是否可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险种类别、需要分担的费用险种以及应当缴纳的数额比例均为法律强制规定的,不允许公司与员工私下进行协商,或者不予办理缴纳手续。即使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社保津贴”,或者员工同意公司多扣款项/少交险种,但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员工随时可以主张该·2协议无效,而要求公司退还多扣的费用/工资,或者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四、“代买”社保会有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所谓的“代买社保”一般就是公司为不属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因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从民事责任上看,挂靠社保的人可能会“以双方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关系”而要求确认与代买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代买公司支付工资、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社保待遇等费用。
其次,从行政责任上看,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如果公司为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代买”社会保险,轻则会被列入失信档案名单、处以行政罚款,重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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