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如何在欠款发生后,尽量减少与对方磨嘴皮子?
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合作方欠款,我们如何在进行确认欠款或进行对账时尽量减少与对方磨嘴皮子?
这可是个高级技术活!
很多人在与对方发生债务纠纷后,会找律师想要起诉对方要求还钱/支付货款。但大家要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除非对方在调解/开庭的时候承认“我确实欠XX多少钱”之外,如果没有欠款是怎么产生的、欠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对方有没有确认欠多少钱(灵魂三问,这个实际上也是法官在审案的时候着重关注的问题)等证据,想要法院判决对方欠款,还是需要费很大的周折,甚至会被法院认定“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而要不回欠款。因此,如果想要和对方做生意或者借钱给别人,从最有利的角度来说,就要做到有白纸黑字的签字/盖章合同,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对账确认的记录。
那怎么尽可能少的避免,在与对方合作后,防止对方采用一直不进行对账,拖延付款呢?
根据《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后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我给大家翻译翻译。
打个比方,张三想要找李四借500块钱,如果你是李四,你应该怎么回应张三借还是不借?有两种方式,大家都比较好理解。
第一种方式,李四告诉张三,“好的,明天来我家拿”。这个就可以说明,李四采用明确告知的方式,告诉张三可以借钱给他(但是大家要注意,只有500钱实打实的从李四的手上交到张三的手上才是完成借钱)。
第二种方式,李四看都没有看张三一眼(心里默默MMP一句上次借的钱都没还,还有脸再借),扭头就走了,留下风中凌乱的张三。这个通常情况下也好理解,李四是通过默默走开的行为方式告诉张三,两个字“不借”。
那现在,其实《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40条告诉我们,其实还是有第三种方式的,那就是还有“沉默”的方式。
打个比方,对于上面的张三找李四借钱的例子。我们假设,张三和李四曾经签过一份互相拆借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当一方找另一方借钱的时候,另一方如果不借钱的话,需要大声的告诉对方“不借”,否则视为同意借款”。那如果确实有这份协议(怎么会有人会签这么奇怪的协议),那对于李四默默走开的行为,张三是可以认定李四是同意借钱的(虽然李四心里MMP但没有说出来)。那李四不借钱的话,张三可以怎么办的?当然是可以去法院告他,要求李四把500块钱借给他(啊!是不是奇怪的知识点又增加了)。
因此,如果想要减少对方通过“装死”的方式拒绝/拖延确认欠款或进行对账的,则可以在最开始签署合作协议的时候,在协议中加上一句:“对于一方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的对账单,接收方应当在收到后XX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则视为对账单的认可,双方应当依据该账单结算款项”。虽然对方可能不会及时的支付欠款,但至少可以确认对方到底欠你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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