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6月1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出团日期为6月15日,双方约定旅游者在6月9日前需支付旅游费用的60%,剩余团费回团后结算。合同签订后,旅游者未在约定日期前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多次催促旅游者付款,但旅游者虽口头答应付款但仍旧迟迟未支付。临近出团日期,此时旅行社应当如何处理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的前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对互负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此种权利也被称之为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旅行社和旅游者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订立的旅游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为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需要注意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只是一时的抗辩权,旅行社是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并非终止履行义务,在旅游者采取了补救措施,支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后,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旅行社则须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可因旅游者的迟延履行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如旅游者迟迟不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想解除旅游合同,也并非没有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当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曾有书面约定当旅游者逾期付款,旅行社有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则旅行社可依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在本案中,若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在原来的团费支付条款处加一句话“旅游者应在6月9日前支付旅游费用的60%,否则旅行社可立即解除合同;剩余团费回团后*日内支付”,则旅行社可在条件成就时立即解除合同。
那么,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如何行使解除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向旅游者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函范例:因旅游者逾期付款,旅行社已中止履行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仍未支付的,旅行社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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