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茹,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等法律业务。依靠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委托人把控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旅游行程中,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是第一要事,但有时可能会有无法避免的意外发生,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这时旅行社是否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通过这篇文章,我们来做个简要的分析。
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旅行社一定要及时反应,积极救助旅游者,一方面安排人员对伤者进行陪护,另一方面安排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资料,先对事故有个初步了解和判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以及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初步判断后,看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哪一种:
1、因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2、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3、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4、因旅游者自身的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若符合第一种情况,旅行社除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应不存在任何过错,此时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媒体早有提醒旅游目的地可能会发生自然灾害,而旅行社仍然带领旅游者前往,发生事故时,旅行社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即使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旅行社存在过错,如:旅行社答应赠送旅游者人身意外险或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险,但旅行社过失或故意没有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此时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系旅行社违反投保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
若符合第二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以过错为限,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主要责任仍然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旅行社承担责任后还可向第三人追偿;旅行社不存在过错的,应协助旅游者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若符合第三种情况,根据《旅游法》第七一条第二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一种情况根本过错在于履行辅助人,应该由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上之所以赋予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其原理同样在于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相对性,因此为了保障旅行社的权益,法律赋予了旅行社追偿权。
若符合第四种情况,则应由旅游者自负后果。如:成年旅游者在暴风雨的夜晚,为了寻求刺激偷跑出酒店去海边游泳发生人身伤亡。旅游者作为成年人,对在暴风雨的夜晚去海里游泳这件事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为了寻求刺激,则属于自甘冒险,超出了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旅游者因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上述四种情况,除了最后一种,其他三种情况都有可能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轻旅行社的经济负担,购买保险则成为了最有效的手段,无论是人身意外险还是旅行社责任险,又或是其他种类的保险。因此旅行社应当重视购买保险,在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人身损害严重的或死亡的赔偿金额可能高达百万,一旦获得保险理赔,旅行社的压力也会随之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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