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旅游电子合同
作者: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具体包括某厂员工大规模罢工案,某知名奶茶商品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
案例先导:
案例1:游客张三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欧洲游线路,在游客意见反馈表中,填写的全部是“满意”。回国后,在与同事李四炫耀旅游经历的时候,被人家李四白了一眼说“你个傻X,人家报团2万,你报名花了4万,还挺嘚瑟”。张三听后气不打一处来,然后向旅游局投诉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星级不达标、部分景点没有游玩,要求给予赔偿。此时,旅行社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2:游客张三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云南游线路,在行程过程中,在导游的推荐下随同团队去买了一件玉石吊坠,意图送给爱慕已久的同事小美。在回程前,张三在游客意见反馈表中,填写的全部是“满意”。随后,因小美残忍的拒绝了张三的爱意,张三遂向旅游局投诉,以强迫购物为由,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手续。此时,旅行社是否应当办理退货?
一、旅行社为什么需要游客签署意见反馈表?游客意见反馈表又能起到什么作用?
1、可以作为旅行社履行了旅游合同义务的重要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在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行程单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且应当证明自身确实提供了服务。游客自愿签署了意见表,则可视为游客表明自身确实参与了事先约定的行程,减轻了旅行社关于是否履行的举证义务。
2、可以作为旅行社了解地接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优化游客体验的参考依据
游客意见反馈表上的记载信息,旅行社可以分析判断旗下各旅游线路的基本服务情况,是否需要更换供应商,或是否存在进一步优化游客体验的空间。
3、可以减少旅游服务质量争议
如果游客在意见表上对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勾选的均为满意,则可以证明游客对于双方事先约定的行程是满意的,可以减少游客投诉被支持的概率。这个可以理解为,每个人对自己说过的话应当负责,不能反复无常。
三、有了游客意见反馈表是不是就能高枕无忧了?
1、评价意见不能涵盖行程之外的项目
通常情况下,游客意见表,所评价的对象为“双方出团前约定的行程”,而不能直接涵盖事先行程之外的项目。因此,即使是十分满意的游客意见表,也不能视为游客对旅行社擅自另行安排的项目也是满意的。
2、游客意见反馈表不能作为客观情况的评价标准
游客意见表是针对旅行社实际具体安排的服务标准的感知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感知,对于客观存在的情况,不因十分满意的游客意见反馈表而免除举证责任。例如,旅行社安排的车辆没有营运资质,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酒店星级标准不符等等,如果游客有初步证据对该等客观条件是否存在、成就提出异议,那么旅行社仍应举证证明。
以酒店的星级标准为例,虽然游客对旅行社实际安排的四星级酒店很满意, 但是如果旅行社承诺的和游客支付的都是五星级酒店的钱,说明客观上旅行社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要赔偿游客差额部分的损失。
3、游客意见反馈表不能作为法定义务(例如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依据
《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旅行社的一些法定义务,该等义务系由法律规定的,不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免除。比较典型的就是旅行社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害的,即便是已经签署了十分满意的游客意见反馈表的情况下,旅行社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解析
对于案例1:
因张三在意见表中对所有的行程安排是满意的,则可以初步证明旅行社是安排了全部的行程安排,不存在遗漏,投诉部分景点没有游玩的理由被支持的概率较低。但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酒店的星级标准,则可能会被要求赔偿张三关于酒店“标准差额”部分的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案例2:
通过上述分析,如果旅行社与张三事先约定的行程安排中没有约定购物,行程过程中又没有补充签署临时购物协议,除非旅行社能够证明购物活动是在与张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安排的,否则即使是十分满意的意见表,也不能免除旅行社需要按照《旅游法》第35条的规定替张三办理退换货的责任。
五、意见建议
1、应当建立和完善游客意见反馈表的签署和收集制度,虽然意见反馈表并不是万能的,但有总比没有好。
2、严格按照行程计划提供旅游服务,对于中途变更或增加的项目,应当及时与游客签署相关的协议,留有“白纸黑字”的证据。
3、细化并升级游客意见反馈表,对于常规的反馈选项进行细化,例如,旅游景点与行程单是否一致?有无遗漏、变更、减少旅游项目?除此之外,视行程情况,必要时增加新的项目,如旅行社是否有安排强迫购物或自费项目的选项等。
4、游客意见反馈表写明地点,旅游目的地在境外的,建议填写回程地点。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所主任闵令波大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和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我所律师团队已被一百多家政府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等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广州分所:020-835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