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 扬,深圳市执业律师,现供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功底扎实。诉讼案件处理涵盖旅游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非诉处理涵盖旅游行业常见的合同审核、起草和法律文书撰写。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一直秉承诚信、奉献的为人处世原则,尽可能为委托人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力求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近期,小编接到了旅行社的各类关于同行业务操作确认的咨询,综合整理后发现其中存在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下面小编结合旅行社操作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同行业务操作确认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做出如下提示和应对措施建议,以期对广大旅行社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贡献绵薄之力:
一、问:仅有与同行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拍照回传的盖章确认的业务确认单,能不能要求同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风险点: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主体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均容易伪造,且无法证明业务员与同行公司的业务授权或劳动关系,关联性无法确认;拍照回传的业务确认单属于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核查其真实性,无法证明与同行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仅有上述材料无法要求同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应对措施:可建议与同行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明确业务确认的授权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邮箱(最好是企业邮箱)、微信号(需提供经过微信号主体重新编排确认后的微信号)、QQ号、传真号码(尽量通过传真进行业务往来确认)以及业务确认印章样式等等,并妥善留存上述业务沟通及确认记录的全部电子数据,以备事后核验。
二、问: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供查验,但有同行当期业务分期付款的银行流水(私账)以及拍照回传的盖章确认的业务确认单,能否要求同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风险点:私账往来的银行流水无法证明是属于旅行社与同行的业务往来款项,即无法证明旅行社与同行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关联性无法确认;同样拍照回传的业务确认单属于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核查其真实性,亦无法证明与同行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仅有上述材料也难以要求同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应对措施:可建议按照前文所述,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认可的业务确认印章样式,以及往来收款对公账户(杜绝私账收款、转款,如确需私账收款,建议在合同或确认单中明确账户信息),具体业务往来时,严格执行公账收款,并时刻要求同行附言(转款时备注款项的用途、性质、明细),且尽可能的与业务确认单上的分期支付金额标准、支付时间、收款账号等保持一致。
三、问:仅有的聊天记录无法提供查验,也没有当期业务的分期付款流水,仅有拍照回传的盖章确认的业务确认单,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风险点:即使存在前文所述的框架合作协议,但没有具体业务确认单原件,也没有业务沟通往来记录,更没有同行付款等事实履行行为追认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同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辙。
应对措施:可建议收集与该同行成功的历史交易往来记录,以证明前述的业务操作确认模式在双方之间已然形成特有的“交易习惯”,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这种情形下仍需旅行社提供其他关联辅助证据配合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方可尽量避免诉讼不利风险。
四、问:收集与同行的成功的历史交易往来记录有那些具体细节要求?
风险点:对于交易习惯,依法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且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或在旅游行业并为交易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证据不足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
应对措施:可建议在无法证明业务员于同行之间的授权或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需提供尽可能多的与该业务员操作确认的历史业务确认单,确认单内容除当期业务细节外其他内容均应保持一致;再配合每次业务确认单下所对应的公账往来银行流水,以证明同行通过事实履行行为对业务员操作确认的职务行为的追认,依法在旅行社与同行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最后再辅助提供诸如框架合作协议、微信、电话等电子数据沟通、催款文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程度上保障旅行社的基本权益。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所主任闵令波大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和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我所律师团队已被一百多家政府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等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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