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 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具体包括某厂员工大规模罢工案,某知名奶茶商品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
导读
在旅游活动中,如果游客承担了救援费用是否可以向旅行社追偿,或者旅行社垫付救援费用后是否可以向游客追偿呢?
一、问题的引出
外交部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三十八条,分总则、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处置、预防性措施与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
其中《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欲前往国家或已在国家的有关安全提醒,如在相应安全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旅游活动中,如果游客承担了救援费用是否可以向旅行社追偿,或者旅行社垫付救援费用后是否可以向游客追偿呢?
二、在旅行社提供的是包价旅游产品的情形下
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综上可知,无论是游客亦或是旅行社,均有义务关注和遵守外交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警示,并且《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因此,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安全警示背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游客和旅行社是具有同等的判断与预见能力的。如无视外交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警示,旅行社仍组织游客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
但是,如旅行社已经对出行的风险向游客再次作出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游客仍坚持前往的,可以适当减轻旅行社承担救援费用的比例。如旅行社对于游客担忧作出明确的“无风险”或“问题不大”的承诺,则会加重旅行社承担救援费用的比例。
另外,因旅行社无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违反了《旅游法》第五十条中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还要承担旅游行政处罚责任。
三、在旅行社提供的是单项/多项委托代订产品的情形下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境外交通、住宿等单项旅游产品服务的,应当通过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或者出行前告知等适当方式,提示旅游目的地国家存在的安全风险。
因此,在旅行社提供的是单项委托代订产品的情形下,旅行社与游客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并非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关系。(关于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的区别,详见我所文章:伟然研究||如何区分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
在外交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发布旅游目的地的安全警示后,如旅行社应游客的要求继续为其提供机票、酒店等单项委托代订产品的,应当向游客作出明确的警示和提醒。在旅行社已经履行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后,游客仍坚持继续前往的,由此导致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游客自行承担,不应当向旅行社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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