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 扬,法学学士,擅长处理常见的民商事案件,现供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功底扎实。诉讼案件处理涵盖旅游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非诉处理涵盖旅游行业常见的合同审核、起草和法律文书撰写。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一直秉承诚信、奉献的为人处世原则,尽可能为委托人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力求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旅行社不合理的自费项目安排带来的游客投诉已经是屡见不鲜,继上次我们金棕榈平台顾问孙胜律师对旅行社自费项目的一系列研究分析后,相信大家一定受益匪浅。
那么旅行社究竟应该如何避免自费项目成为自身的痛处呢?这次我们特意邀请了平台的另一位顾问夏扬律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就旅游行程安排中的自费项目问题展开另一层次上的分析,一起来看看夏律师对此有什么解答吧!
1、风险提示的义务来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应当对其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立足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自费项目亦属于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的行程项目之一,分布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期间,旅行社就应当保障旅游者在行程项目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这是旅行社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因出现任何情形而得到减免。
2、是否需要对自费项目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正如前文所述,自费项目亦属于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的行程项目之一,旅行社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合法合规的产品或服务,就必须保证具体提供自费项目服务的经营者具有相关的合法合规资质,从而保障旅游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又或从客观实际角度考量,旅行社作为服务经营方,与自费项目的经营者或多或少存在着商业往来,彼此了解、熟悉程度更为紧密,相比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包括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陌生以及对于自费项目经营者的不熟实)而异地前往的旅游者,旅行社具有更直接、更实际的便利去核查、确认自费项目经营者的资质证照是否完备,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在自费项目进行期间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可按照如下步骤逐步核查:首先,核查自费项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查验登记经营事项、范围(尽可能的排除自然人经营的自费项目);其次,自费项目涉及到漂流、蹦极等高危项目,需核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特殊许可牌照;再次,高危项目的自费项目中多伴有强制责任保险,需核查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可尽量选择额外订购商业保险的自费项目供应商);最后,核查自费项目经营者历史经营记录,是否出现过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整改情况、现行承载接待能力等可能影响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因素。
3、具体需要提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常用的风险提示告知书不可能通用于千变万化的旅游行程,仍需要旅行社按照上述要求因地制宜、适时调整,旅游需求的个性化、独特化迫使旅游服务市场的细分化、专业化,进而出现旅游风险提示告知书专业、细分的潮流趋势不可逆转。
实践操作中旅行社需根据自费项目的形式、环境以及内容等诸多构成因素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风险说明、警示方案,方案中的具体涵盖内容可参照上述规定第一至第五款的标准尽可能详细、具体的罗列,当然旅行社也可参照自费项目经营者提供的告知声明文件结合实际参团旅游者的身体、年龄、精神心态等可能影响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据实调整。
4、风险提示需要尽到何种程度?
答: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解读条文的字面意义,自费项目中的各项风险告知、警示不仅需要依法在旅游合同中(包括旅游行程单)得到尽可能详细、明确的展示和罗列,而且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诸如在旅游行程开始时、自费项目活动开始前、自费项目进行中(具体可以微信、短信或其他互联网沟通形式传达),旅行社也应当尽到及时提示义务(具体由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服务人员代其执行)。
仍需特别提示一点,行程中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额外增加自费项目时,必须要求参与自费项目的旅游者签署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应载明旅游者的自主自愿性、旅行社的针对该自费项目作出的特别风险提示说明和警示等保障旅游者及旅行社基本合法权益的内容。
特别说明:实践操作中旅行社尚未注意或尚未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责任义务时,可建议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规避制度,提升企业的经营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已经严格执行上述法定责任义务的旅行社需注意如何更为完善的留存客观凭证,旅行社作为合同服务义务的履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上述风险提示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责任。
具体而言:自费项目经营者资质证照、特殊许可、责任保险等文件的核验、复印留存;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行程单要求旅游者亲自盖章确认;旅游行程中风险说明、警示时的拍照、录音录像、文件签署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旅行社已尽到上述风险提示以及尽到何种程度的能够通过法定证据形式客观留存并呈现的载体凭证。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所主任闵令波大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和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我所律师团队已被一百多家政府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等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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