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分不清楚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没关系,今天就让朱律师为我们来细细分析。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以及旅游行业的实务操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大致分为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和委托代订合同服务两大类。现在旅行社大量开展出境旅游自由行业务,即所谓的“机票加酒店”业务。这种自由行服务属于什么性质的旅游服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该签订哪种类型的合同?针对此问题,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入手作出简要分析。
一、包价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程由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多则不限。如果其中一个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使合同形式上是包价旅游合同,其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也会发生转变。
二、委托合同
《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旅游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单纯的代订服务,比如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一个或者两个甚至更多的服务要素。第二类是较为复杂的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比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不考虑原有的线路设计,而是按照其特殊需求或兴趣,为其设计安排旅游行程。
三、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分
区分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时,不能简单地以服务是两项以上还是两项以下作为标准,应该从二者的本质区别入手。二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外在的形式,而在于内在的操作模式,即行程规划权和供应商采购权掌握在谁手上,如果两项权利均掌握在旅行社手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否则,就是委托合同。
四、自由行合同
一些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合同,即“机加酒”服务,实际上是旅行社事先安排好旅游行程,旅行社提供机票加酒店等两项服务。该种自由行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操作模式也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委派领队问题。该种自由行合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真正的自由行合同,即旅游定制服务,应该是旅行社按照代订服务模式操作,旅游产品和线路完全由旅游者自行决定,旅行社仅仅是为旅游者指定的要素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提供建议或意见,按照旅游者的选择代为预订机票、酒店等。
因此自由行合同根据其不同的操作模式,要么纳入包价旅游合同范畴,要么归纳为委托合同,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自由行合同。
五、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能否规避经营风险?
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较重,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委托合同的责任相对较轻,旅行社只需对旅游者委托事务操作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实务中,旅行社为了规避或减轻责任,经常与旅游者签订委托合同,并且为了规避《旅游法》关于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强制性规定,往往把“机加酒”自由行合同拆分为委托代订酒店合同和委托代订机票合同。但是签订的旅游合同到底属于何种类型,归根到底是根据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式来决定的。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是包价旅游服务,即使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委托合同,旅行社也无法摆脱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
(作者:朱琳,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精湛,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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