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行社协会、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
导读
当不签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纠纷发生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旅游合同详细约定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的行为准则,更是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不签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聊一下几个关于旅游合同签订方面的问题。
什么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
答:旅游合同是旅游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核心特征有两个:一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即行程主动权由旅行社掌握;二是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旅游合同有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分为出境、境内、台湾游三个版本,企业也可以自己拟定版本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委托代订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是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代为预订交通、住宿等服务,旅游者支付服务费用的合同,比如:代为预订机票、住宿、门票等。很多旅游从业者分不清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的区别,经常混淆乃至混签。有人认为只要是两项以上服务,就是包价旅游合同,这是错误的。委托代订合同可以包括两项以上服务,多至十几项,委托代订合同与服务项目多少没直接关系,只要是按照旅游者委托预订,还是委托合同。
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答:主要是签订责任、合同内容、归责原则等方面,具体来说:
(一)不签订旅游合同是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风险,但委托代订合同没有。
(二)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即旅行社设计游览顺序、路线、时刻等,委托代订合同则由旅游者自主规划行程。
(三)旅游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旅游者故意、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免责事由外,无论旅行社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旅行社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承担责任较重,二者切记不可混淆乱用。
不签订旅游合同的法律风险?
答:《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由此可知,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合同也是书面形式之一,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签订旅游合同的风险主要是两方面
(一)行政处罚风险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做单业务能赚多少钱,够不够罚款呢?
(二)民事责任风险
一旦与旅游者发生纠纷,合同关系、责任承担等问题因没有合同依据,容易扯皮,旅行社往往陷入被动,处理纠纷时因担心行政处罚而投鼠忌器。
有人会说了,既然委托代订合同没有强制签订,那还签不签呢?我的建议还是要签订,对双方权益都是有效保障,尤其是出现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签订旅游合同?
答: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首先,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旅游合同;第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团费金额较低的本地一日游旅游合同,我认为是有效的,况且现在孩子比较早熟,旅行社也很难准确判断年龄,机械以年龄否定合同效力会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第三,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本人签订旅游合同。
但未成年人参团,为降低风险,旅行社应要求有成年家属陪同或者法定监护人指定人员负责监护。
一人代表多人签署合同效力问题?
答:根据法律规定除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外,每个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明确授权是不能代他人作出意思表示的。
一人代其他人签署旅游合同是否对其他人有约束力,应当分析签约人是否有代理权。一般情况下,一人代表家庭报名签订旅游合同,基于亲属关系,对其他亲属是有效的。如果是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或同事之间,则需要具体分析:
1.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多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材料办理旅游事宜的,其他人员也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人员是有约束力的。虽然其他人员没有与旅行社签约,但是其通过签约人向旅行社提供身份材料、支付款项用于办理旅游事宜,表示其已经向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通过行为表明其是认可签约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其他人员事后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也没有其他任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并对旅游合同予以否认的。该种情况,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只能约束签约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很多人会问,我怎么知道其他人事后反悔或否认呢?当然最稳妥的做法是要求签约人提供他人授权书,但操作层面较为困难,那如何规避风险呢,那就是全额收款,掌握主动权,俗话说:“钱在谁手里,谁就是大爷”。
经办人代表单位签订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单位采用盖章形式成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其签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签署旅游合同,单位没有加盖印章,是否对单位发生效力呢?需要具体分析,只要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对单位发生效力。比如:单位通过公账支付旅游费用的,表明单位追认该合同效力,或者之前有过合作惯例,经办人多次代表单位签署旅游合同等。
为降低风险,与单位客户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其次,单位无法盖章,仅有经办人签字的的,尽量收全款,免去追款麻烦;第三,无法收全款的,要求对方通过公账支付前期旅游费用;第四,上述均无法做到,还想做这单的,你就自求多福吧。
邮件、传真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电子数据的的收发主体、存储、调取等难以证明,取证较为困难。故本着便于取证、降低风险角度,建议采用纸质形式。
但随着在线旅游蓬勃发展,电子合同成为发展趋势,那么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呢?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可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该电子合同便是合法有效的。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争议较少,争议主要是服务质量、费用承担等问题。还是那句话,电子合同是可以用的,但尽量收全款。
作者:范文文律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旅游行业领域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旅行社、运输公司、酒店、景区、保险公司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等。
主要著作:《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实务》 闵令波、范文文合著--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