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行社协会
导读
“同团不同价”究竟是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旅行社的自主定价权的表现形式?
“平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平等”是否意味着在任何情形下,所有的消费者都要受到相同的对待?具体到旅游活动中,“同团不同价”究竟是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旅行社的自主定价权的表现形式?要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先看下面的案例:
东莞市民刘某携其家人一共四人报名参加东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泰国六日游,团费2499元/人,共计9996元,行程包括曼谷、清迈等地区,签署旅游合同的同时双方签署了购物协议。签署合同后、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提出,因刘某儿子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加收1000元的团费。因临近出团,机票、酒店均已预订且不可退改,无奈之下,刘某另行支付了1000元的团费。后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刘某一家旅游体验也非常好。但行程进行到第三天的时候,刘某偶然发现,同团的游客赵某团费只需要1999元,比刘某足足少了500元,刘某感觉非常郁闷,但并未向旅行社提出过任何异议。回团后,刘某向旅游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加收的旅游团费1000元以及团费差价500元/人,共计3000元。
问:刘某的投诉是否成立,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3000元?
答:(1)旅行社应当退还临时加收的团费1000元。
(2)对于团费价差500元,应当分情况讨论,即:如团员是通过不同的旅行社报名参团,因团员各自所在区域(会影响从居住地到出发地的费用)以及报名的旅行社销售成本的不同,由此导致的费用差异,可以不予退还。如全部团员均是在东莞某旅行社报名,从法律上来说,该500元的价差也可以不予退还,但是,这会引发旅游者的强烈不满,作为旅行社,应当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必要时可以退还部分费用。
“同团不同价”是指同一旅游团,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存在差异的现象,该等现象是否合理,需要通过分析其产生原因和类型,结合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前述案例比较典型地展示了同团不同价的现象,从类型来看,同团不同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种:因加收费用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
该类型的“同团不同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已经协商确定费用的情况下,因旅游经营者单方面增加费用而导致费用增加。包括:
1.因旅游者年龄差异而增加费用,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增收服务费;
2.因旅游者职业差异而增加费用,如律师、教师、记者因其职业特殊性,部分旅行社会对其增加服务费用;
3.因旅游者购物能力较弱而增加费用,例如以购物为主要目的的旅游目的地,大学生团体的旅游费用一般较高。
第二种:因价格差异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
该类型的同团不同价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因拼团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旅行社基于成本和操作便利的考虑,有时会和其他旅行社的团队进行拼团,或者游客为了节约出行成本自行选择“拼团出行”。在此情形下,拼团的游客可能来自于不同地区、报名的旅行社也不一样,如此一来,不同的游客其团费往往不一样。
2.因报名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例如,旅行社为了促销产品,较早报名的旅游者可能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当然,特殊情况尤其是包机的情况下,临到出团前报名的旅游者也有可能扫到低价。
3.因报名渠道不同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旅游经营者为了增加客源,往往通过多种渠道收客,常见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下门店、同行、线上网络平台等。
4.其他情形导致的同团不同价,例如,以单位形式报名,因旅游人数较多,其价格往往能获取一定的价格优惠。
第一种“同团不同价”,即因加收费用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
就合同法角度而言,费用的增加应当以增加或者升级服务项目为前提,且加收费用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在签署旅游合同后临时增加费用,违反了公平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予以返还。
因此,这种“同团不同价”不受法律保护,旅行社应当退还增加的费用。
第二种“同团不同价”,即合同签署时旅游费用不一致而导致的同团不同价。
有别于前者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就个体而言,签署旅游合同时旅游费用是确定的,只是就整体而言,个体的旅游费用会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只要签署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旅游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旅游者应当按约支付旅游费用。即便存在价格差异的问题,根据“自由交易”的原则,旅游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价差。类似的情形还包括在淘宝上“双十一”买的东西比平时要更加便宜、或者超市十一点以后的水果会打折等等。
因此,这种“同团不同价”合法有效,旅行社无义务退还费用。
虽然本文中第二种“同团不同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旅行社也无义务退还差价,但是,因此导致的投诉却不在少数,客户体验也相应降低。鉴于此,旅行社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旅游费用不同的旅游者在同一旅游团出行,或者尽可能的维持同一销售渠道相对稳定的销售价格,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作者:曹端日,法学学士,伟然律所骨干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理论及实务研究,在公司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办理和参与了大量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