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段时间以来,“假离婚”以及因“假离婚”而发生的“真离婚”报道,频频见诸媒体。《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据介绍,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而在北京,一次“假离婚”,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6月20日《经济参考报》)。
“假离婚”现象存在的原因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也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走出了婚姻,成为了“自由人”。
现在所谓的“假离婚”更多是事实上的,是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的出现,一些人借离婚之名,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而采取的手段。北京、广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是“假离婚”现象的热点地区,而这些地区多属于房地产限购调控力度较大区域。
在“假婚姻”乱象背后,部分中介机构、房产公司、银行部门、社会人员等“分工合作”,催生出一条“利润丰厚”的产业链。一些中介机构作为“牵线人”,对办理“假婚姻”明码标价,结起利益链条“连接环”。部分中介人员为了获取更多利润,甚至自身也参与其中,与客户先后结婚、离婚多次。
“假离婚”现象存在的危害
从有形的角度审视,“假离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益上。譬如,以拆迁补偿为目的的“假离婚”,增加了拆迁成本;以买二套房为目的的“假离婚”,降低了政策效果。
从无形的角度审视,“假离婚”最大的危害是对道德情操和社会关系的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缺乏对婚姻应有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势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主流价值观都会造成冲击。
“假离婚”背后的问题
在婚姻观念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的神圣感逐渐消解,婚姻观念物质化成为促成“假离婚”的“催化剂”。“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具体指向两点:
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人们在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
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这也提醒制度设计者应反思制度设计是否反映最真实、最普遍的民意以及制度设计如何才能科学地避免漏洞。
“假离婚”法律风险不可不防
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而2003年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已没有法律依据。
“假离婚”看似讨巧,却常常弄巧成拙,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是,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一对夫妻完成“假离婚”后,结果一方心生异心或者早有二意,于是“假离婚”变成了事实上的真离婚,其中一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风险二是,通过假离婚骗取非法收入的,可能涉嫌诈骗,可被判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朱琳,法学学士。曾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加入伟然。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精湛,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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