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旅游业也从以传统的线下门店为主快速的发展为线下门店、线上旅游网络平台(时髦称呼:OTA)共存的局面,不但许多旅行社开通了官网的报名、支付功能,甚至一些非旅行社也开发了专门的线上旅游交易平台(以下均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携程旅行网、途牛旅游网等。那么,广大旅游企业如何合法的利用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呢?本文将着重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各旅行社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借此机会先对网络平台的基本知识进行大致的了解。
一、网络平台的分类。
网络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旅行社官网,一类是第三方交易平台。
1、旅行社官网,顾名思义,就是旅行社通过自己的证照所注册的网站,不但可以用于宣传本旅行社及旅游产品,也可以销售旅游产品。
2、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通俗来说,就是为广大旅游企业提供销售旅游产品,为客户提供选择、购买旅游产品的平台(天猫、淘宝就是典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二、哪些主体有权开设网络平台。
1、旅行社官网。只有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有权开设,其他企业、个人等均无权通过网站开展旅游业务。
2、第三方交易平台。
(1)旅行社有权开设;
(2)其他企业法人也可以开设,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旅游产品。
三、网络平台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1、旅行社官网。既可以销售旅行社自己的旅游产品,也可以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委托社的旅游产品。
2、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果是旅行社开设的平台,则旅行社可以销售自己的旅游产品;如果是非旅行社开设的平台,则只能销售自己的单项代订、单项代办产品,或者是为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客人选购旅游产品提供一个独立的平台,此时平台经营者不能以组团社或代理社的名义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
四、网络平台网页上必须标明的主体身份信息。
1、旅行社官网。旅行社应在旅行社官网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五、注意区分“自营”和“他营”。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即旅行社对于自己的旅游产品,应在该旅游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为“自营”,或注明“供应商:深圳市A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于其他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应标记为“供应商:广州市B旅行社有限公司”。
在了解网络平台的一些基本知识后,我们着重学习一下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
一、网络平台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所谓形式审查义务,就是审查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资质,除了需要审查经营者在申请时所登记的企业、字号的名称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以外,尤其需要审查旅行社是否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取得的是境内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还是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除须审查外,还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旅行社通过官网或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自己的旅游产品时,以及销售供应商的旅游产品(委托招徕)时的实质审查义务。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否则,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拒不改正才会被罚款的好事)。
即旅行社在销售自己的旅游产品或为供应商的旅游产品委托招徕时,应全面审查旅游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旅游项目是否真实有效,宣传材料是否夸大其词,旅游合同是否含有霸王条款等。
总结为一句话:旅行社需要对自己的旅游产品及委托招徕的旅游产品的及相应的广告、旅游合同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审查。
建议:对于供应商的委托招徕旅游产品,若网络平台无法做到实质审查的,应事先与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当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违法导致旅行社产生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供应商所提供旅游产品(平台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参与供应商与客人的交易)的实质审查义务。
1、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负有全方位无死角的审查义务。
很多人也许会纳闷了,这不是与第二条一样吗,为什么要分成两部分来讲?别急,请往下看。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该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与第二条不一样的是,即使平台没有按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工商管理部门也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但平台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情况下才会被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平台若还不改正的,才会被处以罚款。
2、此外,《广告法》第55条第三款、第57条、第61条,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2条等法律法规均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
说了这么多,各位旅游界大佬们是不是已经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利用业务失去信心了?别急,我们再往下看。
3、虽然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实质审查,但鉴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旅行社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实体商品,且一项旅游产品往往会涉及多个提供具体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既难以核实某旅游产品宣传的履行辅助人是否真的已安排了相关服务,也难以逐一核实这些履行辅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故实质审查难以操作,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且实践中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主动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产品进行实质审查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
(1)第三方平台结合自身的审查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第三方产品的数量等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凭平台自身的经验就能判断合法与否,无须向第三方进行核实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如旅游目的地是否为非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旅游目的地、旅游项目是否涉及黄赌毒、出境团是否安排领队、某些国家或地区没有酒店星级制度但产品介绍中又标注了星级、对未成年人、长者、老师等加收团费等。
(2)事先与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当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违法导致平台产生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3)旅行社若想开发一套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可参考携程旅行网、途牛旅游网、同程网的方式,注册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发、运营该平台,同时应注意将旅行社官网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做成两个独立的系统,将供应商的旅游产品全部放在第三方平台上,从而达到降低平台经营风险的目的。
(咦?下课铃响了,我再占用大家一分钟,简单的说三点):
1、时间宝贵的朋友,可以只看黑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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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雷军律师,主要从事旅游法律事务和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曾多次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能针对客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时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和指导。
从事的诉讼领域涉及:旅游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赵律师一直秉承永远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的理念,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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